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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百年宗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5-04】 【来源:本站】 【阅读:次】

中国共产党百年宗教政策解读

莆田学院  王福梅

这里,我所讲的“宗教政策”是指中国共产党依据其对待宗教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态度,制定并实施的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准则和具体措施。党的历代领导集体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宗教观分析中国宗教状况,逐步加深对宗教问题的认识,把握宗教发生、发展的规律,制定和完善宗教政策,指导宗教工作,在不同历史时期为完成党的中心工作做出了独特的贡献。当然,也有深刻的教训、可贵的启示。回顾宗教政策的百年演变历史,理清演变的趋势和规律,可明理、可增信,可助推开创新局面。


一、  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由来和演变 

这里,主要按照党对宗教问题认识的程度,以及基于不同认识所形成政策的性质差别,分为6个时期,择要而述。

(一)建党之初:发起非基督教运动,否定宗教

建党之初,中国共产党像各国共产党一样,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得到共产国际和俄共(布)的全面帮助,也深受影响。共产国际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任务是团结世界各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推翻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的统治,确立世界范围的无产阶级专政,建立世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消灭阶级,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当时的工作重点是传播马列主义学说,使更多的人汇聚到共产党的旗帜下来。因此,为宣传马列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对主张有神论的各种宗教展开批判。另一方面,俄共(布)及共产国际将在华不断发展的基督教势力及在中国青年中日渐滋长的亲美思想,看作是中国人走俄国式革命道路的障碍。为此,1922年,通过共产国际远东局和青年国际,指导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参与发起、领导了非基督教运动。1923年11月,中共中央第三届第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教育宣传问题决议案》明确提出:“反对基督教的教义及其组织(如青年会)”,后来,发展到反对一切宗教。因有工人信徒,制定了团结信教工人的政策。在农村,号召农民没收一切教会控制的土地,禁止不耕地之宗教家神甫、牧师、僧、道、尼、巫等加入农民协会,国民革命中,有些地区的非基运动由文字、示威升至武力行动,教堂、学校被占,教职人员和土豪劣绅一样被戴上高帽子游街。运动于1927年结束。显然,运动的首要目标是调动青年的民族主义热情,打击西方在华宗教势力,削弱西方影响,扩大共产党的影响。运动又似当年苏联反宗教运动在中国的延伸。可见,当时非基、非宗教的“政策”来自共产国际和俄共(布),既有意识形态之争,更有国际间力量之争。

(二)革命斗争时期:初步确定信教自由原则,但区分敌友对待,并随时局变化

随着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宗教已不仅是理论问题,而是党必须处理的现实问题。宗教因千百年来同封建主义、帝国主义有千丝万缕联系的阶级原因,而不仅是有神、无神的意识形态原因,成为批判和冲击的对象。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许其存在。”反宗教的痕迹仍很明显,西方传入的宗教被归为帝国主义的教会;“工农劳苦民众”才有信教自由。在实际工作中,宗教上层,包括教职人员是革命对象,一般信众是团结对象。这是党首次公开表示要保护“民众”的“信教自由”,标志着党的宗教政策发生了质的变化。

长征途中,红军为保障战略转移,通过宣言、法规、规定、决议,张贴文告、标语、口号等形式公布党的宗教政策,如“保护喇嘛寺及经书神像”、“保护回民信教自由”等,党的高级领导人通过结盟等方式与民族宗教界上层达成统一战线。标志着党的宗教政策在对待民族宗教界上层问题上有了变通。

抗战期间,民族矛盾成为中国的主要矛盾。对内,国共联合抗日;对外,借用美、英、法等西国力量抗日。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立前后,党在对待少数民族宗教、外国传教士、宗教教产、宗教界上层人士等方面的政策大变,使之与统一战线大局相匹配。1936年4月,中共中央发表宣言,向包括全国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回教徒联合会、全国公教联合会等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提出6项条件,作为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共同行动纲领,其中第四项为“言论、集会、结社、出版、信仰的完全自由”。同年5月,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毛泽东主席签署了《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宣布:“我们根据信仰自由的原则,保护清真寺,保护阿訇,担保回民信仰的绝对自由。”这成为扎根于穆斯林聚集区的陕甘宁边区政权有效团结当地士绅和群众的主要政策之一。1942年1月,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3个附件,对地主的土地,由没收改为减租减息;与此相应,对“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及其他教派的土地)均不变动”。“容许外国牧师、神甫来边区及敌后根据地进行宗教活动,并发还其应得之教堂房产”。1945年5月,毛泽东在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这是党第一次将全体国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纳入自己的政治纲领,政策宽容度空前。

随着解放区的扩大,为配合土地改革,宗教政策又作调整:“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但在这一阶段,政策的执行增添了灵活性,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依照当地人民公意及其族人或教民的意见妥善处理之。”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基本国策,支持把教会办成中国信教群众自己办的宗教事业

1949年9月,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表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已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被确认为基本国策。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的中心工作是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政权。在国际冷战中,一面倒向前苏联,抗美援朝期间,中美两国实际上处于交战状态,反帝反美成为紧密关联的时代句式。在此背景下,党和政府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和自治、自养、自传教育,要求宗教界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新的社会制度,参与国家建设。对教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征收祠堂、庙宇、寺院、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在分配土地时,“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为依托的基督宗教,指出:“中国的基督教问题,一方面是群众宗教信仰问题,另一方面在长时期又被帝国主义用为对中国进行侵略的工具,其一部分组织又被帝国主义用为间谍活动的工具……因此,应当坚决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反对基督教中的帝国主义势力。”支持宗教界发起中国天主教反帝爱国运动和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支持各教成立爱国宗教团体,使教会成为中国信教群众自己办的宗教事业。

当时,党部分延续革命年代对宗教问题的认识,比较注重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强调宗教与马列主义的对立,认为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基本消失,只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很快会消亡,非常强调无神论宣传。随着政权的稳固,党越来越重视对宗教规律和特征的把握。1954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首次归纳出中国少数民族宗教具有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的特点,对群众性和复杂性也略有涉及。该文件由李维汉主持的中央统战部起草,经中央政治局讨论,得到毛泽东主席的高度评价并转发全党。在1958年底至1959年初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完整表述了中国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正是基于对中国宗教这个“五性”特征的认识和把握,特别是对长期性和群众性的认识,1957年毛泽东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民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但是,这些正确的认识随即受到“左”的路线冲击,没能指导、制定出适宜的宗教政策。

(四)“文革”前和“文革”中:受极左路线影响,人为促进宗教消亡

“左”的路线严重影响了党对宗教问题的认识和宗教政策的制定:混淆了宗教信仰问题和政治问题的界限,对宗教采取了限制、削弱、促进消亡的工作方针;几经反复,“文革”中走向极端。

1957年8月24日~9月3日,召开第四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主要讨论在汉族宗教界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问题。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宗教职业者;教育的形式是推动各教召开代表会议,规定:对少数散布右派言论的人,可以进行批斗。11月,根据该会精神形成的报告得到中央批准。据此报告,当时尽管名义上没有在宗教界搞反右派运动,在实际工作中却搞了反右派斗争,部分宗教界人士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氛围中,宗教领域也搞起了“大跃进”,对宗教采取了限制、削弱、促进消亡的工作方针。动员宗教界“献出”宗教活动场所和铜、铁等物,支援建设。 

1960年,中央推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终止了“大跃进”运动。宗教政策得到相应调整,退还了大批被占用的宗教活动场所,对平调的教会和个人财物,进行了清退,支持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1960年底至1962年初,各教召开代表会议,本着不抓辫子、不打棍子、不戴帽子的原则,和风细雨地讨论问题、提出新任务。宗教界人士心情舒畅,称之为“神仙”会。这些纠“左”政策和努力缓和了党与宗教界的紧张关系。

但是,好景不长。1962年9月,毛泽东主席在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强调,阶级斗争仍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这就使刚进行不久的纠正左倾变成了反右倾运动。1962年10月起的半年多时间里,中央统战部召开40多次部务会议,以政策思想检查的名义批判主管宗教工作的李维汉部长。1964年8~12月,进行第二轮批判,罪名包括认为“宗教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12月25日,撤销其部长职务。党的宗教政策则越来越“左”。1964年8~9月间,国务院宗教局召开全国信教群众座谈会,认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宗教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有计划地削弱宗教,促使宗教消亡,“是我们整个过渡时期宗教方面的根本任务。”1965年6月,公安部长谢富治公开讲教会是“地主党”、“帝国主义的别动队”,主张彻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文化大革命”中,正常的宗教活动被看作是“阶级斗争新动向”,用解决敌我矛盾的方法解决信仰问题。“强行禁止信教群众过正常宗教生活,把宗教界爱国人士以至一般信教群众当作‘专政对象’,在宗教界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1975年修订的《宪法》,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改为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名义上《宪法》强调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实际上政策侧重点和内涵却已被调换成“有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五)改革开放后:重新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全面拨乱反正,宗教领域也开始全面拨乱反正。1977至1981年,邓小平先后7次就宗教问题发表意见,这些意见成为改革开放初期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的指导性原则。根据邓小平的指示,在1980年2月25日,中央统战部发出《关于总结宗教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统战部门从9个方面总结建国30年来的宗教工作,尤其要就“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宗教界人士的阶级属性等问题进行研究,发表见解。此后,中央有关部门了用两三年的时间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总结,在1982年形成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号文件)。19号文件将宗教定位为“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详细分析了中国宗教具有长期性、民族性、群众性、复杂性、国际性的特点,特别是用“长期性”来解释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因而宽容其存在;19号文件分析了解放以后“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推导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社会主义中国,宗教已经成为“中国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在阶级属性上,“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用“群众性”来强调宗教问题的普遍性和重要性,确定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19号文件从头至尾未提“鸦片”一词,此后发布的有关文件也不再引用“宗教是鸦片”这句话。19号文件标志着党在宗教工作领域完成了拨乱反正的任务,阐明了恢复和保障公民信仰宗教自由的基本理论观点和基本政策。这种政策也得到大力落实,纠正和平反了历史遗留的冤假错案,对教会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落实宗教房产政策,恢复和建立爱国宗教团体,协助教会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宗教院校,宗教活动渐趋正常。同年底,再次修订的宪法恢复了1954年版的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并做了一些补充性规定。

进入90年代,政策关注点转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被提升为行政法规。1991年5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月,国务院第144号令发布实行,包括2个行政法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各省、市、自治区也先后制定了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法规。2005年3月1日,施行《宗教事务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宗教事务的综合性行政法规。

(六)踏上新征程: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到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

随着宗教生活的正常化和信徒人数的增加,党逐步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命题提到政策层面。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这是第一次在政策性文件中提到“相适应”。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6号文件),指出:要“动员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规范了“相适应”的提法。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正面阐述了“相适应”的意义,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全面而深入地阐述了“相适应”的内涵、引导途径和方式。他还指出,无论在阶级社会、国际社会还是国内,宗教的社会作用都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又由于宗教具有群众性的特点,“往往构成一种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关键看能否有效地管理和引导宗教,减少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他肯定了宗教界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肯定了宗教文化中有“可以研究和发掘”的精华,肯定了宗教道德中弃恶扬善等内容的积极作用,肯定了宗教对信教群众的心理慰藉,对稳定信教群众情绪的积极作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他第一次提出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第一次这样辩证地分析宗教问题,不再简单地视宗教为消极力量,而是肯定了宗教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在因素,可以通过引导和管理,激活其积极因素,抑制其消极因素,达到“相适应”的良好状态。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同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些重大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五个方面的重大关系,保持和促进这五个方面的重大关系和谐,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事关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他肯定,信教群众是党的执政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宗教工作四句话概括为一句话,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007年12月18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是对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第一次肯定宗教和信教者可以在国家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

进入新时代,世界正经历百年未遇之大变局,新冠疫情加速了这一变革,中国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早在2015年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命题。在2016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对“中国化”作了深入系统的阐述。指出只有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宗教,只有实现了中国化的宗教,才能更好地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做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同年,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阐述了“中国化”的基本要求:“在政治上自觉认同、在文化上自觉融合、在社会上自觉适应,与社会发展同步、与时代进步同频,成为社会建设的和谐因素和国家建设的积极力量。”2017年,“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被写入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在2021年12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用9个“必须”归纳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宗教工作方面的新理念、新举措;特别强调要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要大力培养宗教干部、宗教界代表人士、宗教学研究者3支队伍。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

 从总体上看,百年来,党观察宗教问题的着眼点和制定宗教政策的侧重点逐渐从关注意识形态的分歧到注重社会功能的发挥。中国共产党从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革命党到执政党,从夺取政权到领导一个负责任大国的百年大党,逐步明确了制定政策的原则:既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又结合我国国情和宗教生态。虽几经反复,总的趋势是逐步摆脱了基于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之争,转向发挥宗教积极的社会功能,抑制其消极功能。建党之初,着眼于马克思主义政党和宗教在意识形态上的分歧,强调唯心唯物、有神无神的对立,发起非基督教、非宗教运动。土地革命时期虽实行信教自由政策,但以阶级为标准来划分敌、友,用不同的政策对待宗教上层和信教的工农劳苦民众。抗战期间,为化敌为友,共同抗日,承诺“担保”全体国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新中国成立之初,实行全体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团结了全体信教群众,包括宗教界人士,使宗教摆脱了旧势力的掌控。五十年代后期起,再次用阶级斗争观点强调意识形态上的分歧,甚至混淆了宗教信仰问题和政治问题的界限,把宗教看作政治上的异己力量,甚至敌对势力。改革开放以来,重新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而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宗教界政治局面稳定,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发挥积极作用。

二、 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百年演变给我们的启示

1.历经百年,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体系,证明马列主义宗教理论可以中国化,而且必须中国化。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所处的历史环境和宗教生态不同于中国,宗教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就不同,具有更多批判性。他们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主要矛盾是阶级压迫和剥削,作为被压迫的无产阶级的首要任务是起来革命,进行阶级斗争,推翻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他们生活在欧洲,人民群众绝大部分是宗教信仰者。他们必须使人民群众明白:在以剥削制度为基础的阶级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总是统治阶级的宗教,它所崇奉的神灵,一般地说,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化身。当要推翻这种社会制度时,维护它的宗教当然就是消极的东西,当然应该进行批判。可见,马克思主义批判宗教的着眼点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为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作思想上的准备。再者,按照马克思对宗教问题的理论推断,宗教自身没有“本质”,其“本质”乃“人的本质”,反映了人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宗教存在及影响的大小与社会的好坏成反比关系,即社会发展越好,宗教的存在空间和影响就越小;社会状况越坏,宗教的存在空间及影响就越大。显然,将这一逻辑机械地搬到中国,特别是用来解释新中国成立后宗教与社会的关系是不妥当的。由于列宁去世较早,这一问题在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得到解决。这些国家基本上是以“敌对的”或“敌意的”态度来看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制定的政策实际上是将宗教推到了对立面,导致宗教力量成为潜在的对抗力量。马列主义宗教理论必须中国化。

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结合中国实际解决宗教问题,艰难探索、不断修正,使党的宗教理论和政策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完善,从抽象到具体,初步形成一套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比较全面、比较系统的宗教理论和政策体系。比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建立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以爱国宗教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宗教信仰自由,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中国宗教具有“五性”(长期性、群众性、国际性、民族性、复杂性)的特征,界定“宗教事务”的内涵,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等等。这些理论和政策提升了、并将继续提升党的治国理政能力。践行这些政策的史实证明,效果是好的。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中国共产党人第一次用理论、政策和实践,正面解答了宗教如何与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健康关系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好宗教问题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是马列主义宗教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

2.国情、教情不断发展变化,必须不停调研,修订政策,才能保证随时有适宜的准则。

宗教政策百年演变史,就是党的历代领导集体不断地制定和完善政策的历史。当今世界,宗教对世界的影响如影相随,时强时弱。当今中国,正致力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宗教可以是积极或消极因素。在世界宗教不断变化的格局中,中国越来越受到关注。中国信教群众的人数、构成、分布、政治态度、教会经济状况、与社会的关系、与海外的关系,等等,一直在变化中。需要不断了解情况、掌握态势,与时俱进地修订和完善宗教政策,使党处理宗教问题随时都有适用的准则、有效的措施。

3.进一步发挥三一教积极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

回溯百年可见,不同时期的宗教政策都是为当时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一一留下时代烙印,阶段性特征非常鲜明。在新时代,全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中心工作就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爱国守法、努力“相适应”、“中国化”已成共识。

三一教具有广泛而深入的社会影响力。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莆田市就有三一教堂、祠、书院1808座,信徒20多万人,信众更是不可胜数。此外,三一教的影响还幅射到省内的泉州、福州、三明等地市,省外的浙江、台湾、香港和澳门等地区以及海外的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家。新时代,三一教要如何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呢?我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大力弘扬三一教注重发展公益事业的优良传统

自创教以来,三一教一直注重发展公益事业为地方社会服务。明朝嘉靖年间,林兆恩几乎每次都参与到抗倭救灾之中,变卖家产,毁家纾难,组织门徒收埋尸体2万多具,积薪火化;用九序心法为人治病,以致巨万家资耗费殆尽,其义举受到当时朝廷的高度称赞。时至今日,我们很高兴地看到,三一教仍然继续发扬其注重发展公益事业的优良传统,在铺路修桥、抗震救灾、捐资助学、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活动中,三一教协会及三一教门人都慷慨解囊,捐钱捐物,用实际行动践行林兆恩爱国爱民精神。2005年11月23日,以国家宗教局副局长蒋坚永为组长的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办、国家宗教局联合调研组来莆田专题调研三一教时,就对林兆恩先生爱国爱民的功绩和三一教作为地方性民间宗教的积极意义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2)对教规教义进行新时代阐释

2016年4月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做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的阐释,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在2021年12月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引导和支持我国宗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如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保持三一教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对三一教教主和教规进行一些符合新时代要求的阐释,从而实现三一教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的探讨和实践,需要在座各位以及所有三一教门人的共同努力。

3)加强队伍建设

在去年的宗教工作会议上,总书记特别强调,要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要大力培育三支队伍:一是精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熟悉宗教工作、善于做信教群众工作的党政干部队伍;二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刻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三是思想政治坚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学风优良、善于创新的宗教学研究队伍。三一教队伍建设方面,应该坚持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刻起作用这四个标准培育人才。

以上是我的一些浅见,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各位批评指正!我的报告到此结束,谢谢大家!